由中國行為法學會網絡與數據法學研究部、中國通信學會網絡與數據法治決策咨詢專家團隊、網絡空間治理與數字經濟法治(長三角)研究基地發起,聯合浙江大學網絡空間國際 治理研究基地、中國政法大學數據法治研究院、華東政法大學數字法治研究院、北京郵電大學互聯網治理與法律研究中心、南京郵電大學信息產業發展戰略研究院、重慶郵電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信息法學院、山東大學法學院(威海)、深圳大學創新發展法治研究院、中國數字經濟安全與發展50人論壇、中國網絡與數據安全法治50人論壇、上海市法學會互聯網司法研究會、廣東省互聯網協會等高等院校和研究機構,通過對2022年度網絡與數據法治領域具有代表性、典型性、開創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事件進行跟蹤、研究與綜合評估,發布“中國網絡與數據法治領域2022年十大事件”。
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數據二十條”
2022年6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會議提出,數據作為新型生產要素,已快速融入生產、分配、流通、消費和社會服務管理等各個環節。要建立數據產權制度,推進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個人數據分類分級確權授權使用,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健全數據要素權益保護制度。
2022年12月19日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指出,構建數據基礎制度體系,是新時代我國改革開放事業持續向縱深推進的標志性、全局性、戰略性舉措,有利于充分發揮數據要素作用,賦能實體經濟,推動高質量發展;有利于做強做優做大數字經濟,應對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構筑國際競爭新優勢;有利于統籌分配效率與公平,推動全民共享數字經濟發展紅利,促進實現共同富裕;有利于提高數據要素治理效能,助力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新修訂的《網絡安全審查辦法》實施
從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的《網絡安全審查辦法》只涉及了《網絡安全法》中的“網絡安全審查”制度,沒有涉及《數據安全法》中的“數據安全審查”內容。因此,有必要修訂《網絡安全審查辦法》,進一步完善網絡安全審查的內容,并增加數據安全審查的規定。
從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網絡安全審查辦法》從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以及數據處理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安全性和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兩大視角,確立了網絡與數據安全審查的原則,即“四個相結合”原則:一是堅持防范網絡安全風險與促進先進技術應用相結合;二是堅持過程公正透明與知識產權保護相結合;三是事前審查與持續監管相結合;四是企業承諾與社會監督相結合。
全面治理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
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活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網信辦、工信部、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算法推薦規定》),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算法推薦規定》突出對用戶權益的保護,強化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的六大合規義務:一是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告知用戶其提供算法推薦服務的情況,并以適當方式公示算法推薦服務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圖和主要運行機制等;二是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或者向用戶提供便捷的關閉算法推薦服務的選項,應用算法對用戶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依法予以說明并承擔相應責任等;三是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引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和違反社會公德行為、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網絡;四是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向老年人提供服務的,應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充分考慮老年人出行、就醫、消費、辦事等需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智能化適老服務,依法開展涉電信網絡詐騙信息的監測、識別和處置,便利老年人安全使用算法推薦服務;五是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向勞動者提供工作調度服務的,應當保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權益,建立完善平臺訂單分配、報酬構成及支付、工作時間、獎懲等相關算法;六是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保護消費者公平交易的權利,不得根據消費者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等違法行為。
滴滴因違法被罰80.26億元
2022年7月21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對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處人民幣80.26億元罰款,對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CEO程維、總裁柳青各處人民幣100萬元罰款。
2021年7月,為防范國家數據安全風險,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公共利益,依據《國家安全法》《網絡安全法》,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按照《網絡安全審查辦法》對滴滴公司實施網絡安全審查。根據網絡安全審查結論及發現的問題和線索,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法對滴滴公司涉嫌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其間,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了調查詢問、技術取證,責令滴滴公司提交了相關證據材料,對本案證據材料深入核查分析,并充分聽取滴滴公司意見,保障滴滴公司合法權利。經查實,滴滴公司違反《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的違法違規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應當從嚴從重予以處罰。
我國首部《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實施
2022年9月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以下簡稱《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斗措娦啪W絡詐騙法》是為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制定的一部領域的微型法律,共七章五十條,包括總則、電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聯網治理、綜合措施、法律責任、附則,內容涉及電信網絡詐騙的定義、法律的域外效力、反電信網絡詐騙的基本原則、打擊電信網絡詐騙工作機制。
《反電信網絡詐騙法》重點強化部門之間的統籌協同,由國務院建立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機制,統籌協調打擊治理工作。具體的工作任務包括:一是在綜合治理方面,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確定反電信網絡詐騙目標任務和工作機制,開展綜合治理;二是在具體的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方面,公安機關牽頭負責反電信網絡詐騙的整體工作,金融、電信、網信、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履行監管主體責任,負責本行業領域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的落實;三是在懲治電信網絡詐騙方面,發揮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審判和檢察職能作用,重點將依法防范和懲治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相結合,防范電信網絡詐騙;四是在風險防控責任的構建方面,電信業務經營者、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承擔各自的風險防控責任,建立反電信網絡詐騙內部控制機制和安全責任制度,特別是加強新業務涉詐風險安全評估。
《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實施
數據出境,主要指在中國境內的數據處理者通過網絡及其他方式(如物理攜帶),將其在中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數據,通過直接提供或開展業務、提供服務、產品等方式提供給境外的組織或個人的一次性活動或連續性活動。在數據對各領域的重要性與日俱增的同時,數據風險與數據安全問題也越發突出,給人類和社會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在此背景下,數據出境的安全問題不僅關乎數據本身作為重要生產要素的開發利用與安全問題,還與國家主權、國家安全、個人信息權益、社會公共利益等休戚相關。因此,按照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在《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有關數據和個人信息出境法律規則的框架下,制定一部專門的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規定十分必要和迫切。2022年7月7日,國家網信辦公布《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有以下四種情形之一的,應當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一是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二是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和處理100萬人以上個人信息的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三是自上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10萬人個人信息或者1萬人敏感個人信息的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四是國家網信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的情形。申請者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應當通過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向國家網信部門提出。
《網絡安全法》施行五年將首次修改
《網絡安全法》實施五年以來,《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以及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相繼在2021年實施。為做好《網絡安全法》與這些新實施的法律之間的銜接協調,完善法律責任制度,進一步依法維護網絡安全,2022年9月14日,國家網信辦發布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擬修訂的內容聚焦《網絡安全法》第六章的“法律責任”部分,最大亮點是改變了處罰類型和幅度,對于嚴重違法行為,加大了違法者的違法成本,如增加了“限制高管從業”的行為罰,即“禁止在一定期限內擔任相關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增加了“上一年度營業額百分之五以下罰款”的選擇性處罰等,這些處罰規定具有很強的震懾作用。
新修訂的《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發布
2017年10月1日,《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正式施行,這對規范跟帖評論環節的信息秩序、維護良好網絡環境起到了積極作用。隨著互聯網新技術新應用快速發展,跟帖評論服務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從2022年12月15日起,新修訂的《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施行。新《規定》重點明確了“跟帖評論服務使用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發布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應當對賬號跟帖評論信息內容加強審核管理,及時發現跟帖評論環節違法和不良信息內容,采取舉報、處置等必要措施”等內容,有助于營造跟帖評論良好生態,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新《規定》明確,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用戶服務協議對跟帖評論服務使用者和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進行規范管理;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應當對賬號跟帖評論信息內容加強審核管理,及時發現跟帖評論環節違法和不良信息內容并采取必要措施;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可按照用戶服務協議向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申請跟帖評論區管理權限;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的跟帖評論管理情況進行信用評估后,合理設置管理權限,提供相關技術支持。
通信行程卡正式下線海量個人信息全部刪除
2022年12月12日,通信行程卡微信公眾號發布公告: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科學精準做好防控工作的決策部署,根據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有關要求,12月13日0時起,正式下線“通信行程卡”服務?!巴ㄐ判谐炭ā倍绦?、網頁、微信小程序、支付寶小程序、APP等查詢渠道將同步下線。
自2020年新冠疫情暴發以來,“通信大數據行程卡”一直伴隨著人們的出行,大家以保持和擁有綠色的“行程卡”而感到安心?!靶谐炭ā笔怯芍袊畔⑼ㄐ叛芯吭郝摵现袊娦?、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三家基礎電信企業利用手機“信令數據”,通過用戶手機所處的基站位置獲取,手機用戶可通過服務查詢本人前14天到過的所有地市信息。2022年7月8日,工信部發布公告:根據《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通信行程卡”查詢結果的覆蓋時間范圍由“14天”調整為“7天”。短信、網頁、微信小程序、支付寶小程序、“通信行程卡”APP等查詢渠道同步進行應用版本更新?!巴ㄐ糯髷祿谐炭ā狈治龅氖鞘謾C“信令數據”,通過用戶手機所處的基站位置獲取,“信令數據”的采集、傳輸和處理過程自動化,有嚴格的安全隱私保障機制,查詢結果實時可得、方便快捷,為我國的疫情防控做出了重大貢獻。
2022年12月12日晚,中國電信、中國聯通、中國移動三大運營商先后表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自12月13日0時“通信行程卡”服務下線后,同步刪除用戶行程相關數據,依法保障個人信息安全。2022年12月13日0時起,“通信行程卡”服務正式下線。
中國知網因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被罰8760萬元
2022年12月26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了對我國著名學術資源信息平臺中國知網(以下簡稱“知網”)因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一案的調查結果,依法對知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知網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8760萬元罰款。2022年5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依據《反壟斷法》對知網涉嫌實施壟斷行為立案調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專門成立專案組對該案件進行調查,獲取大量證據材料,對其他競爭性平臺和大量用戶廣泛開展調查取證,對本案證據材料進行深入核查和大數據分析,并組織專家反復深入開展研究論證。
經審查認定,知網在中國境內中文學術文獻網絡數據庫服務市場具有支配地位。自2014年以來,知網濫用該支配地位實施壟斷行為。一是通過連續大幅提高服務價格、拆分數據庫變相漲價等方式,實施了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其數據庫服務的行為;二是通過簽訂獨家合作協議等方式,限定學術期刊出版單位、高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授權使用學術期刊、博碩士學位論文等學術文獻數據,并采取多種獎懲措施保障獨家合作實施。
根據《反壟斷法》規定,按照《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明確的界定相關市場原則和方法,同時考慮平臺經濟特點,結合具體情況,本案相關市場界定為中國境內中文學術文獻網絡數據庫服務市場。本案相關商品市場為中文學術文獻網絡數據庫服務市場,中文學術文獻網絡數據庫服務市場屬于多邊市場,主要服務中文學術期刊出版單位、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圖書館、個人用戶等擁有學術資源和使用數據庫服務的兩類群體,其顯著特征是具有跨邊網絡效應,各方用戶與中文學術文獻網絡數據庫服務的需求緊密關聯;本案相關地域市場為中國境內,從需求替代和供給替代分析,中國境內與境外不屬于同一相關地域市場,中國境內構成獨立的相關地域市場。
調查表明,知網實施不公平高價、限定交易行為排除、限制了中文學術文獻網絡數據庫服務市場競爭,侵害了用戶合法權益,影響了相關市場創新發展和學術交流傳播,構成《反壟斷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禁止的“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和“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根據《反壟斷法》相關規定,綜合考慮知網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持續時間和消除違法行為后果的情況等因素,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知網上述壟斷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知網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其2021年中國境內銷售額17.52億元5%的罰款,計8760萬元。
(本文由工信部信息通信經濟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國行為法學會網絡與數據法學研究部主任、中國通信學會網絡與數據法治決策咨詢專家團隊首席專家王春暉教授牽頭撰寫)
- 蜜度索驥:以跨模態檢索技術助力“企宣”向上生長
- 《平谷共識》發布——2023世界農業科技創新大圓滿閉幕
- 平谷區委書記唐海龍在世界農業高校校長論壇上致辭
- 合合信息啟信慧眼“AI+大數據”助力銀行構建反詐“高墻”
- 華為發布2023年前三季度經營業績:銷售收入4566億元,凈利潤率16.0%
- 中國自研工業智能交互底座 閃耀2023新加坡工業博覽會
- 2023世界物聯網博覽會成果發布:500+企業參展,超1000億項目簽約
- 萬物互聯看無錫!探尋生活中的智慧新場景
- 胡厚崑:華為昇騰支持了業界50多個大模型
- TüV萊茵為中影CINITY LED影院屏幕頒發低藍光、無頻閃認證證書
- 美國嚴重不安!字節跳動高管空降TikTok,用戶數據安全問題成熱搜
免責聲明:本網站內容主要來自原創、合作伙伴供稿和第三方自媒體作者投稿,凡在本網站出現的信息,均僅供參考。本網站將盡力確保所提供信息的準確性及可靠性,但不保證有關資料的準確性及可靠性,讀者在使用前請進一步核實,并對任何自主決定的行為負責。本網站對有關資料所引致的錯誤、不確或遺漏,概不負任何法律責任。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本網站中的網頁或鏈接內容可能涉嫌侵犯其知識產權或存在不實內容時,應及時向本網站提出書面權利通知或不實情況說明,并提供身份證明、權屬證明及詳細侵權或不實情況證明。本網站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將會依法盡快聯系相關文章源頭核實,溝通刪除相關內容或斷開相關鏈接。